为预防火灾事故,消除安全隐患,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2023年12月29日,湘潭市发布《关于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通告明确,禁止在下列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市城区西二环路—涟水—湘江—湘潭与株洲市交界处—湘潭与长沙市交界处—白云路—鹤岭路—长安路—潭锰路—沪昆高速公路—X012—宋仙路—G320—西二环路的闭合区域。
通告指出,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须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燃放。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或者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禁燃区内,不再审批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禁燃区外,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烟花爆竹零售店(点)。
通告要求,各城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属地责任,牵头组织联合执法行动。市直各单位和中央、省驻潭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各项禁燃措施,切实做好禁燃工作。公安、城管执法、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林业、邮政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查处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鼓励积极举报违反禁燃管理规定的行为(举报热线:110、12345)。
责编:于杨
来源: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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